(四)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行为时有发生。农民离开农村到城里打工,工头老板经常无故苛扣民工的打工费,甚至根本不予兑现。农民无论是在家劳动,还是外出打工,如果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就很容易为了生计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五)心理失衡,好逸恶劳。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近年来城市生活水平相对提高较快,面对社会财富分配多元,收入差距较大的现实,农民工出来心理失衡,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尽情享受生活,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而是想通过非法渠道快速致富,最终却是身陷囹圄。
(六)劳动保障机制不健全,就业环境有待改善。由于盲目流动,民工就业形势严峻,再加上一些用工单位和个人,不讲诚信拖欠民工工资,而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和相应救济手段还很不完善,恶化了农民工生存环境,从而诱发犯罪。
三、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针对这些问题和原因,应采取以下对策和措施。
(一)针对农民工由于经济困窘而进行偷、抢等犯罪的问题,我们应切实从保障其合法权益入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现象,规范职业介绍机构,使其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避免欺诈等侵犯农民工合法权利的事件发生。同时,也要对农民工进行教育,使他们知道只有勤劳、合法劳动才能致富,否则只能害人害己。要完善农民工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外来人员用工登记制度,向民政部门申报,对其要定期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用人单位要了解流动人口来源,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与劳工输出地要密切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经常进行治安检查,对条件比较差的地方要组织清理整顿,在流动人口密集地区能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有系统的户籍、档案、从业状态等的管理登记。民政部门要切实关心农民工的生活,对他们的子女给予同等的教育,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预防犯罪的发生。
(二)针对农民工素质普遍较低的问题,除了严格贯彻和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还应对其进行道德、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其道德素养,使其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其用合法手段解决争议。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通过这样的机构直接与农民工接触,一方面能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妥善加以调解,用法律来说服矛盾双方,避免矛盾激化、事态扩大而引发治安问题,减少犯罪的发生。另一方面能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让农民工了解法律、明白自己的权利,懂得如何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且,可以定期组织法律宣传活动,达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纳入保障的范围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长远目标。应该承认,就目前的条件而论,实现这一目标尚有很大的困难。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首先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则不仅可以为农民工解决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也有助于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之间建立起一个连接的通道,对于逐渐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严密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和预防犯罪工作,抓好农村治安综合治理。一是要切实提高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居委会、司法所民调人员的作用,加大调解力度,及时解决乡亲、邻里之间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为努力构筑“和谐社会”作贡献;二是要积极抓好缓刑犯、有轻微违法行为青少年及社会闲散青少年的帮教和管理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治安问题的发生;三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维护农村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证青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努力提高他们自身素质,自保意识、自立、自强意识及法律意识。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王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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