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区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司法机关将对下列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一、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传染病源传播的;
二、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往来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等有关信息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五、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利用虚假信息造谣滋事、起哄闹事的;
七、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八、拒不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其他社会秩序的;
九、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依法从重处罚。
上述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发现上述违法犯罪线索请积极举报,电话:110。
上街区人民法院
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上街区公安局
2020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