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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不能” 看完这两例案件你就明白了

发布时间:2020-06-11 18:20:55


案例一:被执行人服刑且名下查无财产导致客观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被害人成某(化名)驾驶摩托车与嘉某(化名)驾驶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嘉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嘉某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就民事赔偿部分,成某亲属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嘉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成某家人19万余元,被告嘉某承担剩余2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执行情况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执行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嘉某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其名下除有一辆肇事车辆外,无存款、房产等其它财产。随后,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走访,核实其名下财产情况。调查显示,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头部损毁,无人维修使用,除此之外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无法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对该车辆价值预估,认为维修价值低于车辆本身价值,不同意以物抵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此类案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往往会在刑事判决前积极赔偿以期减免刑罚。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往往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因此,出现执行不能的概率相对较高。

本案中,执行干警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几近报废,不具有执行价值,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又在监狱服刑,无直接收入来源,客观上造成执行不能。

案例二:贷款购买挖掘机做生意,生意受阻,无力偿还贷款造成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

    汪某和河南某机械公司签订工矿产品分期购销合同,购买一台挖掘机,合同总价35万元,汪某首付5万元,剩余30万元分24个月付清。可汪某提走挖掘机后,连续逾期13个月未支付剩余贷款。无奈之下,河南某机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汪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剩余款项30万元及逾期、滞纳金2万元。

    执行情况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为4万余元,其名下涉案挖掘机已被法院扣押。上街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与被执行人联系希望就还款事宜进行协商处理,争取他还能够继续生意,保障其偿还债务能力,但被执行人拒不露面。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名下挖掘机以14.35万元价格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并向其发放18万余元执行款,剩余执行款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执行财产线索,该案无法继续执行。执行干警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商业交易有风险。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有市场交易风险意识,强化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企业借款给他人购买自己产品用于商业经营,一旦购买人生意受阻,常常面临借款难以收回的风险。即使将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后,也无法偿还全部借款,现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仍不主动现身,法院用尽所有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执行到位。

    通过以上两起案件,我们应当认识到,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找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确无履行能力这一客观现实,这种情况就属于“执行不能”。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受理后依然会依法开展工作,只是法院在穷尽各种执行手段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经当事人申请或同意后,可以将被执行人企业移送破产(“执转破”)。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不管不问,仍然会对这些案件进行管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一旦发现财产即恢复执行。

    同时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申请执行人,需要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供稿:执行局)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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