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06破2号
本院根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于2020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禹树旗对河南华之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之凯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0年10月26日指定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为华之凯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华之凯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1月27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中兴路交叉口雅宝东方国际广场4号楼403室,联系人:王斌,联系电话159*****)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査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华之凯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0日上午9时在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新安东路128号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