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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合同纠纷案避免同案不同判

发布时间:2020-11-12 09:11:29


    【案情】

    马某与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置业公司应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向其交付,同时还约定将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向房产管理中心报送齐备并被受理等事项。后马某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购房款,该置业公司直到2015年8月10日才将涉案房屋交付给马某,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在2017年10月18日才向房产管理中心报送齐备并被受理。马某认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判决】

    该案系发回重审案件,原审判决认定公司违约责任的期间以马某实际接收房屋的时间来计算,马某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上街区法院重审。上法区法院经重审后综合衡量双方利益并审慎考虑生效判决的示范效应,采取了原审的意见作出判决结果。重审判决作出后,马某再次上诉,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近年来,该公司受环保及政府职能变更等原因导致大批量案件进入法院,目前已达到120余件,总涉案标的额近千万元,且后续仍有大量待进入法院的案件。案件发回重审后,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该置业公司也愿意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对马某作出一定数额的补偿,但马某坚持要求以合同约定认定违约责任,其间,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原审判决结果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多数意见倾向于一审判决结果。后经审委会讨论采纳了重审合议庭的多数意见。

    【探析】

    本案中,该置业确有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其未在约定时间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系因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调整,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原因所造成。该案从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角度出发,以实际交房时间确定违约金和逾期登记违约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既最大限度地保护业主权益,同时也能够使企业得到正常运行。

    在本案之前业主起诉该公司的案件大量存在且已裁判生效,部分案件上诉后上级法院也基本上维持了原判。该案如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定该公司违约责任,该公司将承担数额较高的违约金。一旦形成示范效应,未起诉业主会陆续到法院进行诉讼,届时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的可能性已基本不存在。同时,已拿到生效判决的业主申请再审的可能性极高,如均按此标准认定违约金,该公司将有可能承担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违约金,将直接导致该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濒临破产,社会效果不佳。从法律效果来看,将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动摇已经生效判决的稳定性。

    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法院对该案予以妥善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乔亦丹游俊豪)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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