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0106破5号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豫01破申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省海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对河南鼎润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豫01破申128号之一指定管辖裁定书,指定由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案号为(2020)豫0106破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评审委员会评议,指定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为河南鼎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账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
二、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三、决定破产企业的内部管理事务、 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四、管理、处分破产财产,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
六、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
七、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八、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清算报告;
九、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十、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
十一、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管理人的重大决定须书面报请人民法院批准。
管理人对相关费用的重大支出须报破产案件审理合议庭审核批准。
管理人成员应保守工作秘密。
管理人负责人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工作人员、留守人员,可以向人民法院建议辞退。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