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街法院借助人民陪审员的优势,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根据不同的案情,适时邀请陪审员参与调解。陪审员具有熟悉乡风民俗,与当事人易于沟通的特点,在双方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情绪相对缓和的情况下,人民陪审员进行诉前调解成功率往往较高。自新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以来,上街法院立案庭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工作。
现任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具有普遍性与代表性,不仅按行业类别进行了有针对性的选择,还普及到每个村庄,基本上达到村村都有陪审员。根据近阶段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的实际情况,经过调研与分析后,总结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民事纠纷相对易于解决,比如婚姻家庭纠纷、物权纠纷、所有权纠纷等类型案件,根据当事人居住地和工作的行业领域,有针对性的选择陪审员进行诉前调解,陪审员发挥熟人社会的特长,成功率相对较高;二是商事纠纷成功率相对较低,比如买卖合同、保险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等类型案件,在陪审员进行调解时候,当事人侧重于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很难听取人民陪审员意见;三是陪审员调解失败的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后,审判员再行调解成功的比例较低。
根据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的以上特点,上街法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人民陪审员参与诉前调解的长效机制:一是设立专项经费,根据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情况予以奖励,充分调动人民陪审员调解案件的积极性;二是在立案阶段,根据当事人情况对案件进行区分,对经常居住地不在辖区内的当事人,为避免给当事人带来诉累,不进行诉前调解;三是与诉讼调解相区分,陪审员主持下的诉前调解有别于诉讼调解,其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范畴,应当给予陪审员相对宽余的调解空间;四是实现与诉讼程序的有效对接,商事纠纷调解成功率相对较低的原因是陪审员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商事纠纷的当事人信赖于逻辑分析与理性判断,对于此类纠纷应当及时移交审判业务部门,开展诉讼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