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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府院联动在强制清算程序的运用

——以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为例

  发布时间:2021-03-11 10:35:54


    强制清算是在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应当自行清算但拒不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终结公司在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实现公司按照规定注销。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难度大、涉及面广、牵涉社会稳定的重大疑难清算案件时,在严格依法的情况下,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建立的各项机制。

    实践工作中,目前我国经济主体退出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市场化,清算组在行使职责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系列难题,仅依靠清算组或难高效率甚至无法顺利完成清算工作。此时,府院联动机制显得至关重要。本文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为例说明府院联动在强制清算程序的运用。

一、案件概况

    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由A、B两个法人单位于2013年5月6日出资200万元设立。其中,股东A(国有企业)持股51%,股东B(新三板挂牌企业)持股49%。2018年12月3日,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股东会作出注销决议,但股东之间存在分歧无法成立清算组,故申请强制清算。

    股东拒不配合、应收账款资金回笼以及部分资产纠纷等问题为清算工作带来极大挑战。虽然该强制清算案件审理周期达303天(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强制清算审理周期为六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该案件审理周期远小于目前河南省地区强制清算平均审理周期。其中,“府院联动”的成功运用功不可没。

    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时间流程如图1-1。


图1-1 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审理流程图

二、府院联动机制在强制清算程序中的应用

     府院联动是指政府与法院形成联合行动的机制,解决强制清算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从而推动强制清算程序的顺利进展。现阶段,府院联动机制主要用于解决强制清算过程中遇到的衍生社会问题,是一种解决外部问题制约的新生机制。通过政府、人民法院、清算组之间会商,实现工作联动、工作衔接,有利于强制清算审理工作的进行。

    1. 府院联动机制相关政策法规

    审理破产案件致力于提升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成本,在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府院联动机制对于审理破产案件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全国各地市相继推广府院联动机制政策,2020年我国部分省市发布政策见表2-1。

表2-1 2020年部分省市府院联动机制政策一览表

时间   文件

2020.08 《关于建立襄阳市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襄政办函〔2020〕52号

2020.08 《关于企业破产中办理公司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意见》 大中法发〔2020〕9号

2020.08 《关于建立司法联动保障破产工作规范运行机制的意见》 吴法〔2020〕56号

2020.08 《关于建立自贡市破产审判“1+N”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自中法〔2020〕82号

2020.0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 济政办字〔2020〕35号 2020.07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淄政办字〔2020〕68号 2020.03 《关于协作推进破产和强制清算工作的实施意见》(广州市委政法委印发)

    如表2-1所示,上述政策无不例外支持在强制清算案件中应用府院联动机制(必要时),并且因地适宜的制定工作方式,府院联动机制应用日益常态化、规范化。

    2. 府院联动机制工作形式

    实践中,府院联动工作形式主要有建立组织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联席会议机制、个别协调机制、专题会议机制、业务会议机制、协调会机制等形式。其中,最常用的工作方式是联席会议、协调会以及个别协调机制。

表2-2 府院联动部分工作形式适用情形

工作形式   适用情形

联席会议机制 适用于强制清算一般性事务,即具有普适性

协调会机制  适用于强制清算案件须多部门协同联动的情形

个别协调机制 适用于强制清算中需要协调特定单位的情形

    以襄阳市联席会议机制为例,当地府院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办、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数十家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由市法院分管副院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起草企业破产处置情况报告、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调研提出需协调的问题、筹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汇总相关信息以及其他日常事务。

    三、府院联动在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中的应用

    清算组进驻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后,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业状态。初步审查,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明确,财务资料(会计账簿等)、实物资产等保管妥当。但是,清算组发现该公司股东内部分歧较大、配合度不高,且该公司有大量应收账款,时间跨度长、催收难度大。

    鉴于上述情形,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在仅清算组无法完成协调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统筹协调工作,保障强制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府院联动机制在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中运作流程见图3-1。

图3-1 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府院联动机制 流程图

    如上图3-1所示,当遇到仅清算组难以解决的难题时,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机制,成立工作小组,结合该案件工作例会,多次高效召开协调会解决强制清算案件衍生问题,保证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府院联动在该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说明如下:

    1. 股东拒不配合协调

    该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前,因“小金库”问题被相关部门予以问责。故清算组进驻伊始,该公司股东不配合清算组工作,给清算工作带来较大难度。根据《强清纪要》第39条规定,股东拒不配合清算组工作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处理。

    为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开展,该案件承办人多次召开协调会,召集各方主管领导就清算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明,明确告知不配合清算的法律责任。在法院的统筹协调下,清算工作进展顺利。

    2. 应收账款资金回笼

    清算组进驻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后,经核查发现该公司账簿记载290余万元应收账款,该款项不仅金额大、跨度时间长,而且涉及河南、甘肃、武汉等多个省份,核实和清收难度都比较大。清算组派出专员核查和清收应收账款,经过清算组、法院多方四个多月的努力,最终清收应收账款284余万元。此外,该公司供货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货款已收到。

    综上,通过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清算组多方面共同协调努力下,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历经303天顺利结案,在支付完对外债务及必要的清算费用后,股东对该公司剩余资产按持股比例分配。2020年6月5日,该公司完成注销登记。

结论

郑州某机电有限公司强制清算案主要采用“协调会”的工作机制,该机制运用对加快推进该案件审理起决定性作用。此外,鉴于府院联动机制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外部性,府院联动机制应用逐步规范化、常态化。然而,府院联动机制更多基于“人治”,而非“法治”,因此,应用府院联动机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此产生更多“新”衍生问题。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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