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 案例选编】第一期 某银行上街支行与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作者:乔亦丹 范俊红 发布时间:2021-03-23 15:36:08
2014年,张某因购买住房需要向银行按揭贷款,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张某遂与某银行上街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借款人张某向某银行上街支行借款35万元。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借款人张某将其购买的房屋抵押给了某银行上街支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4年9月,某银行上街支行依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张某指定的账户发放贷款35万元。贷款发放后,张某却未能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每月向某银行上街支行偿还贷款,截至2019年3月份,张某累计逾期29期。依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某银行上街支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张某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并有权要求拍卖、变卖借款人张某的抵押房屋,以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2020年9月,某银行上街支行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张某偿还尚欠借款本息,并要求对拍卖、变卖被告张某名下抵押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首先由诉前调解中心对该案进行调解,由专业调解员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被告张某逾期支付贷款的原因及当前所面临的困难,又将了解到情况向原告某银行上街支行进行反馈并最大限度的向原告做调解工作,最终在多次调解与耐心沟通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保证自2020年10月1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向原告某银行上街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若被告张某未按照约定履行,原告某银行上街支行可就《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拍卖、变卖张某抵押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近年来,因贷款人逾期还款,某银行上街支行起诉贷款人要求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的案件增多,加上今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此类案件更是批量增加。本案中,根据贷款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贷款人逾期还款累计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银行可以要求贷款人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但在贷款人还款能力已经不足的情况下,再要求其一次性偿还剩余贷款,无疑是加重贷款人的负担,不利于其正常生活和工作,所以对于该案,在法院的主持、引导及双方当事人的让步下,让贷款人仍按照借款合同按月偿还贷款并约定违约责任,促成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取得较好的效果。
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协商、互相谅解、自觉让步、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解决各方之间的纠纷。另外,法院调解可以将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调解的过程既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过程,也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是法院与当事人共同参与的行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签收后也就是案件审理的结束。经调解结案的案件,不仅不发生上诉问题,而且,一般也能由当事人自动履行,这样,就能迅速而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做到“案结事了”,节约了诉讼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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