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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案例选编】第七期 雷某某诉徐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法理、情理的统一

  发布时间:2021-04-13 17:52:56


关键词:订婚 转账 赠与 消费支出

裁判要旨

    恋爱期间双方均有互赠礼品、互转钱款等行为,应认为系双方基于恋人关系的自愿赠与,系一般的赠与行为,在受赠人依法取得赠与财产后,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6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雷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谈恋爱期间,被告以各种理由先后让原告为其消费转款,在相处期间,被告让原告为其车辆加油、用餐、购物、拍婚纱照等共花费26000元,原告认为上述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因为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花费均是建立在双方可以结婚的前提下进行的,故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如今双方未能结婚,故此赠与行为的条件不成就,故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因条件未成就所以未生效,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上述花费予以返还。另外,在原、被告之间的赠与合同未生效,被告所得构成不当得利,应对原告予以返还。

    徐某某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从未让原告为被告消费转款未让原告为被告车辆加油及用餐购物,原、被告双方不存在附条件赠与及不当得利的事实。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仅是因其不愿支付(2021)豫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返还被告彩礼及三金款项,而恶意提起的诉讼。恋爱期间,被告给付原告的金钱及消费高达34777.8。因原告原因双方未能结婚,原告对前述款项应予返还。自2019年8月至2020年10月双方谈恋爱被告仅通过微信转账就向原告转款6200元,其他为原告消费购买的口红、衣服、鞋子、游玩、送高档酒、礼物等消费更是高达28577.8元。且被告自己价值3000元的电脑主机及价值2400元的苹果平板电脑至今由原告占用未归还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作出(2021)豫0106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情侣时常会为对方的消费付款或互送礼物,对于日常吃喝玩乐开销及小额转款,是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与婚约习俗无关,在双方分手后不应再主张返还。结合本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恋爱期间双方均有互赠礼品、互转钱款等行为,应认为系双方基于恋人关系的自愿赠与,系一般的赠与行为,在受赠人依法取得赠与财产后,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原告雷某某因拍摄婚纱照所支付的款项,因双方未能结婚,被告徐某某并未取得该利益,被告徐某某为拍摄该婚纱照亦支付了相应款项,且被告徐某某在庭后也将该婚纱照交付给原告雷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故原告雷某某主张被告徐某某返还该笔款项,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原告雷某某主张被告徐某某向其返还2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注解:

    本案涉及的是男女恋爱期间,情侣时常互相请客吃饭或互相赠送礼物及一些小额转款,恋爱结束后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在恋爱期间情侣互相请客吃饭或互相赠送礼物,属于礼尚往来、互表爱意,系一般的赠与行为,受赠人依法取得赠与财产后,非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不予支持返还。对于“520”、“1314”等带有恋爱象征意义的小额转款,也属于一般赠与,受赠方在分手后无需返还。在恋爱期间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例如购买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开支等日常性支出应视为情侣双方维系和发展情感的必要支出,发生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在无书面约定情形下,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对方返还。

    这些生活中琐碎开销、价值恰当的礼品及小额转款等行为与大额的彩礼及其他为了订立婚约而产生的赠与不同,因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一般不予支持。因此,恋爱期间情侣互赠礼物也要把握好度,避免超出自己的经济能力。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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