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教育整顿 案例选编】第十期某某典当公司诉某某置业公司典当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4-22 18:13:13


关键词:网签备案  非典型担保 优先受偿权  物权变动方式

裁判要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某置业公司与某某典当公司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4份《典当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目的在于担保当金获得清偿,属于非典型担保。某某置业公司与某某典当公司仅进行了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该登记并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效力。某某典当公司对案涉23套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本案情
    2016年8月23日,某某置业公司与某某典当公司签订了位于上街区××号院23套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次日,以某某典当公司为甲方,某某置业公司为乙方签订《典当合同》4份,其中典当金额为2116320元、1993360元、2891720元的三份典当合同约定典当期限为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9月22日,月综合费为1%。典当金额为7001400元的典当合同约定典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6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19日止;月综合费为1.7%。当物情况: 上街区××号院共23套房屋;逾期按郑州市商务局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计算数额为准。当金用途:资金周转。乙方以本合同规定的当物为履行本合同义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当金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实现抵押、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诉讼费、拍卖费、公告费、邮寄费等)。发放当金前,乙方应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证明交付甲方。当票是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乙方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乙方绝当的,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当物。乙方在典当期限或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综合费率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的综合费率标准和利率标准及逾期天数,向甲方支付当金罚息和费用,并且罚息按照复利方式计收。清偿债务次序: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综合费用、复利、罚息、利息、当金本金;乙方应按时足额归还当金本金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当金的,应对逾期付款金额在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利率基础上上浮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绝当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当物;(1)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归还当金本金、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综合费率和利率基础上上浮1%的综合费率标准和利率标准及逾期天数,对逾期还款部分向甲方支付当金罚息、复利和综合费用外,乙方同意由甲方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保留价为甲方委托的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2)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理绝当当物时,乙方应予配合,且不能行使任何妨碍处理的权利,不得设置任何障碍。(3)绝当当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拍卖等有关费用及当金本息、罚息、复利、综合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索。如乙方且不按期履行义务的,需承担当金的20%的违约金,如果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甲方可以依法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实际经营地(典当实际发生地和本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典当金额为7001400元的典当合同,系另外三份典当合同典当金额的累加,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在实际履行上述典当合同过程中关于月综合费系按照2.7%(1%+1.7%)的标准履行。
典当合同签订后,某某典当公司向某某置业公司支付当金共计7001400元(通过转账方式分三次向某某置业公司支付当金共计6931386元,扣除1%的月综合费70014元),并开具了当票三张。典当期限到期后,某某典当公司与某某置业公司办理了续当手续。
    庭审中,某某典当公司陈述,某某置业公司分1%和1.7%向其支付综合费用。截止开庭之日,某某置业公司未向某某典当公司支付当金及自2018年5月22日起的月利率。某某典当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载明的金额为78700元。
    某某典当公司与某某置业公司签订的2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载明的房款总金额与涉案第四份典当合同载明的当金总金额一致,双方系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为典当合同提供抵押担保。
某某典当公司提交的郑州市上街区房产管理中心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的“某某典当公司房屋信息统计”,拟证明上街区××号院的23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日期2016年8月23日,一次性付款,已确认。

另查明,涉案房屋已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登记在某某置业公司名下。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某某置业公司与某某典当公司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为4份《典当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目的在于担保当金获得清偿,属于非典型担保。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虽非基于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履行《典当合同》的从合同,应当认定其担保的功能。关于某某典当公司诉请的当金本金7001400元,某某置业公司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息、综合费用、罚息、复利、违约金等,某某典当公司主张以70014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7‰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某某置业公司主张按年息24%计算。依据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约定之内容,对某某典当公司关于利息、综合费用、罚息、复利、违约金等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庭审中某某典当公司称其律师费为155760.05元,依据某某典当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律师费发票载明之内容及双方在《典当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义务,确认某某置业公司应向某某典当公司支付律师费78700元。对某某典当公司主张的对涉案23套房屋予以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的诉请。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对不动产而言,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某某置业与某某典当公司仅进行了商品房网签备案登记,某某典当公司尚未取得不动产产权证书。商品房网签登记是政府部门依托其建立的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平台,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具有物权变动性质,而是行政机关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管理的一项措施,商品房网签登记并不直接产生不动产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故本案中,某某典当公司未完成不动产变动的公示,对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的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审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例注解
    本案中某某公司与某某典当公司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了《典当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双方确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典当合同中载明的主债权履行获得清偿,故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质为非典型担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该担保形式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签订典当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仅办理了房屋网签备案手续,未完成物权公示,对涉案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政治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