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旅游者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旅游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二条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 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旅游费用18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3658.65元;3、判令被告对前述第二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日,原告王某某的女婿高某某代表原告王某某等2人与被告甲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甲旅行社与王某某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后,采用拼团方式将王某某等2人拼至丙旅行社成团,由地接社丁旅行社在贵州接团。出团日期为2019年7月5日,王某某等2人乘坐飞机到达贵阳,当天晚上丁旅行社安排入住戊酒店,原告王某某在酒店卫生间洗澡时摔倒。
王某某在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支付门诊费用299.36元、支付住院费用90539.42元,共计90838.78元。
2020年9月28日,原告王某某委托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某因外伤致:(一)伤残等级:1.右髋关节置换术后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2.右腕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二)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
另查明,被告甲旅行社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旅行社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某某旅游费231.43元;二、被告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26458.16元;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一、关于被告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某家属高某某代王某某与被告甲旅行社之间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代表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被告甲旅行社之间旅游合同关系成立,订立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甲旅行社作为本次旅游经营者,采用拼团方式将王某某等2人拼至丙旅行社成团,原告为60岁的老年人,被告甲旅行社、丙旅行社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均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原告的摔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丁旅行社系地接社,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选择入住酒店及房间上未充分考虑到原告为60岁的老年人,其属于特殊照顾人群。所安排房间洗澡设施上存在安全隐患,对原告的摔伤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戊酒店作为旅游辅助者,其提供酒店照片显示卫生间有防滑提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卫生间地面瓷砖是否防滑,是否配备防滑垫、防滑拖鞋等物品,戊酒店未能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原告的摔伤有一定的过错。原告系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对自身安全应具备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应当意识到一次性拖鞋容易摔倒,因此对摔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原、被告在事件中的责任大小,本院酌定原告王某某承担50%的违约责任,被告甲旅行社、丙旅行社、丁旅行社、戊酒店过错程度均等,各自承担12.5%的违约责任。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案被告甲旅行社、丙旅行社、丁旅行社、戊酒店共50%的责任应由被告甲旅行社承担,后可依法向丙旅行社、丁旅行社、戊酒店追偿。
二、关于被告甲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王某某主张甲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1800元,甲旅行社辩称王某某参团的为双飞六日游,包括往返机票,且另一人往返已乘坐,退不了团款。根据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900元,本院酌定参照原、被告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扣除必要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已经出游天数],即扣除必要费用900×70%+[(900-900×70%)÷7×1]=668.57元,被告甲旅行社应退还原告剩余旅游费231.43元。
三、关于原告王某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如何认定:1、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原告于1959年4月16日出生,定残之日(2020年10月14日)已年满61周岁,赔偿年限按19年计算;原告系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按河南省统计局发布的2019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经鉴定,王某某因外伤致九级伤残、十级伤残,计算为136461.87元(34200.97×19×21%=136461.87元);2、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住院清单、门诊发票据实核算共计90838.78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15天,主张以50元/天为标准计算为750元,予以支持;4、护理费。原告住院15天,出院嘱托为出院后3月内扶拐活动,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护理期评定150天过长,本院酌定原告护理期110天,计算标准根据2019年度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45677元/年,计算为13765.67元(45677÷365×110=13765.67元);5、营养费。原告的出院嘱托中未要求加强营养,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营养期180天,本院对此鉴定部分不予认可,故营养费以住院15天,每天20元为标准计算为300元;6、误工费。根据原告提交的工作证明每月工资1400元,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根据原告的年龄、伤情及伤残程度等因素,其误工时间可按鉴定意见确定为365天,即12个月,计算为1400×12=16800元。7、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不予支持。上述各项损失共计为258916.32元。因此,原告王某某自行承担129458.16元(258916.32×50%=129458.16元),被告甲旅行社承担129458.16元(258916.32×50%=129458.16元)。因被告甲旅行社在被告乙保险公司处投保有旅行社责任险,故应由被告乙保险公司在在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代被告赔付,扣除甲旅行社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被告乙保险公司应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26458.16元,后可依法分别向丙旅行社、丁旅行社、戊酒店追偿(258916.32×12.5%=32364.54元)。被告丙旅行社、丁旅行社、戊酒店、己保险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例注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人在节假日期间选择出门旅游,出去游玩固然欢乐,自身安全亦不容忽视。外出旅游时,要选择正规机构,避免意外的发生。作为游客,对自身安全应具备一定的审慎注意义务,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作为旅行社,也要履行告知警示义务,提醒大家注意潜在危险,另外在选择入住酒店时,也要注意到顾客的特殊情况。作为酒店方,应注重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各个年龄阶段的需求,对于老人、小孩等特殊照顾人群,重视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多加提醒,履行好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