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借给被告杜某某本金共42,000元,此债权仅有杜某某出具的借条和承诺有违约金的还款协议,无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令:“被告杜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2,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及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某未按上述期间还款,原告陈某某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上街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杜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上述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杜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到房管局、不动产、公积金等多部门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杜某某的财产线索,亦未发现本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上述情况,执行干警将对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律师调查令政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陈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执行手段仍不能实现申请人权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不能案件。
本案中,执行人员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杜某某进行财产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杜某某限制了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执行措施,仍不能实现申请人陈某某权益,本案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益未能实现,但本质上这类案件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担商业、交易和法律等风险的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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