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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案例选编】第十六期吴某某危险驾驶案——缓刑考验期内再犯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5-21 17:48:46


    关键词:醉驾  危险驾驶  缓刑考验期  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

    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2018年11月15日被上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11月26日。

    2019年7月25日20时52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两轮摩托车沿上街区丹江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某路口时,与郑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吴某某体内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00.1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与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郑某某的谅解。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作出(2020)豫0106刑初xx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市人民法院(2018)豫0106刑初xx号刑事判决书主文关于被告人吴某某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裁判理由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处理,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案例注解

    缓刑是指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执行的制度,是法律给予犯罪之人一个改过的机会,更是给他们戴上了一顶无形的“紧箍咒”,让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时时刻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吴某某本应在缓刑考验期满解除矫正,然而却在缓刑考验期内心存侥幸醉酒后驾车,被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最终后悔莫及。

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至今已是“醉驾入刑”的第十个年头,醉驾不再只是普通违法行为,而是被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如今,“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日益成为社会共识。

    如今,很多人们都知道酒驾的危害,但还是因酒桌上“劝酒”“拼酒”等不良习俗、法律意识淡薄影响,侥幸心理作祟,试图挑战法律的底线,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生活中,很多人都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三轮车均不算酒后驾驶。法官这在里要提醒大家:摩托车、机动三轮车也属于机动车,酒驾同样应负法律责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规定标准,就算没有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也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所以,大家一定不要心存侥幸,尊重他人的生命,爱惜自己的生命,切莫酒后驾车,一念之差,必将受到法律严厉的处罚,造成终身遗憾。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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