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遗嘱继承 抚恤金 共同财产 权属确认
裁判要旨: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但不能以遗嘱的形式处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财产。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应由其直系亲属处置分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某(2020年5月4日去世)与妻子赵某某(2004年8月8日去世)共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李某乙、女儿李某丙。李某甲系李某某的孙女。李某某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某小区房产一套,登记在孙女李某某名下。2015年5月29日,李某某立代书遗嘱一份,表明涉诉房产由其孙女李某甲继承;其他财产也由李某甲继承,他人不得争执。2017年9月21日,李某乙与李某丙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就李某某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李某某由李某乙生养死葬,在李某某百年之后财产也归李某乙全部继承。李某乙、李某丙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另双方共同确认的李某某一次性抚恤金的金额为62000元。
2021年2月19日,李某甲、李某乙以涉诉房产和李某某抚恤金应全部归其所有,而李某丙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某小区的房产(价值2100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2.被继承人李某某去世之后单位发放的抚恤金62000元归二原告共同所有;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豫01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某名下位于郑州市上街区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李某甲所有;二、原告李某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李某丙给付房屋补偿款和李某某一次性抚恤金共计50500元。
裁判理由:
本案中,涉诉房产系被继承人李某某和赵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赵某某死亡时,涉诉房产中二分之一的份额为李某某的财产,另二分之一份额为赵某某的遗产。赵某某生前未留遗嘱,应按法定继承确定各继承人享有的份额,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因继承赵某某遗产而对涉案房产享有的份额为各六分之一。李某某于2015年5月29日所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具体要求,应认定为有效,李某某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三分之二份额由李某甲继承。李某乙自愿将其因继承赵某某遗产而对涉诉房产享有的六分之一份额赠与给原告李某甲,故李某甲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为六分之五,李某丙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为六分之一。涉诉房产属不宜分割的遗产,结合李某甲、李某丙对涉诉房产享有的份额,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李某甲所有,李某甲为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某乙代为承担、履行向李某丙给付房产补偿款35000元的责任。一次性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不属于遗产,应由其直系亲属处置分配。李某乙比李某丙尽到了更多的对李某某的照顾和赡养义务。李某某的一次性抚恤金62000元,本院酌定由原告李某乙分得四分之三,即46500元;李某丙分得四分之一,即15500元。抚恤金62000元已打至原告李某乙的银行账户,李某乙应向李某丙返还其应得的份额15500元。
案例注解:
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涉诉房产虽登记在李某某名下,但并不等同于房产全部的份额均为李某某的遗产,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为赵某某的遗产,赵某某生前未留遗嘱,应由李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均等继承。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式处理。本案中,涉诉的不动产属不宜分割的遗产,应依据当事人各自享有的份额确定房产所有权,并给予其他权利人以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