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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案例选编】第二十一期张某某等九人诉某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后主张权利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21-06-10 18:29:36


    关键词:商品房买卖合同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抗辩权

    裁判要旨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基本案情

    张某某等九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赔偿损失454708.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某某置业公司以某乙百货将要入住其开发的某某广场大型商业区为噱头销售该商铺。2013年-2017年各原告以高价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某某广场大型商业区的房屋。但被告交房后其承诺的某乙百货公司未能入驻,致使原告高价购买该商业用房高收益目的落空,经原告多次维权要求被告落实承诺的商业条件,被告均未能成就。上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此多支付的房屋价款损失。

    某某置业公司辩称:1.原告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为2017年10月至2020年10月。根据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同样事实与理由的案件的过程中认定的事实可知,2017年10月某甲百货入驻某某广场大型商业区项目,即从2017年10月起,原告应当知道某乙百货不会入驻某某广场大型商业区,也应该知道被告宣传的某乙百货入驻某某广场大型商业区落空。因此,原告主张赔偿的诉讼时效于2017年10月起算,在此期间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情形。因此诉讼时效于2020年10月届满。2.原告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被告有权不履行相应义务。原告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21年,已超出诉讼时效,原告有权不履行相应的义务。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作出(2021)豫01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等九人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涉及某某广场大型商业区以某乙百货入驻作为销售商铺的宣传,某乙百货未实际入驻,经查询,某甲百货公司上街分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工商登记注册,某甲百货上街店微信公众号于2017年11月1日注册,注册前已在涉案商场悬挂招牌及招商广告,生效判决亦确认某甲百货于2017年10月已经入驻。故九原告自某甲百货入驻后就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本院认定诉讼时效自2017年11月1日开始起算三年至2020年10月31日,九原告仅提交的2020年12月23日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立案的截图,无法证明在2017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之间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被告某某置业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九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发生障碍,但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本案被告某某置业公司提出时效抗辩权,本院经审理认定九原告主张权利的时效已过,依法驳回九原告的诉讼请求。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社会关系。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若权利人能够行使其权利而长期怠于行使,则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

    因此,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若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以推定他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无关心、照料其利益之义务,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保护。通过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不仅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提高经济资源的利用率。

    法官在此提醒: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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