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间借贷 收条 真实意思表示
裁判要旨:
原告张某某为被告沈某某出具主要内容为张某某与沈某某债务已结清的《收条》后,另主张被告沈某某向其偿还未结清款项。上述《收条》系原告张某某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对其具有约束力,表明其已认可涉案债务被告偿还完毕,原告张某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告沈某某仍欠付其借款,故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基本案情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3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4月6日陆续通过手机转账借给被告77000元,期间被告于2019年12月30日还款5000元,余下的钱一直未还,而且还把原告拉黑,2019年8月原告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联系被告还钱,被告却要原告承认已经还款25000元的事宜(这个所谓20000元其实是被告一手策划的假证)。无奈之下,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到北京找到被告,被告说要是还钱的话,只有5万,要不就法院见。原告迫于生活压力,接受了5万元,现要求被告偿还余下的22000元,连带利息1200元,共计23200元。
被告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了原告张某某于2020年9月24日向其出具的《收条》,载明:“本人张某某和沈某某的债务已结清特立此据”,用于证明已将涉案借款偿还完毕。
原告张某某称上述《收条》是其本人出具并签字按手印确认的,但其出具时考虑到其当时身上没有钱,需要用钱,不出具《收条》,就可能拿不到一份钱的情况下才出具的。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豫0106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出借款项给被告沈某某。后主张其因身上没有钱,考虑到不写就一分钱没有的情况下才在涉案借款未还清的情形下出具《收条》。因该《收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的情形下,应承担出具涉案《收条》产生的法律后果,原告张某某现主张被告沈某某向其偿还未结清款项,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多表示《欠条》、《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是在自己受到胁迫的情形下出具,不能表达案件真实情况及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往往无法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凭证的出具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在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并未意识到自己出具《收条》的法律后果,其在《收条》中明确表示其与沈某某之间的债务已结清,致使其再向被告沈某某主张偿还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此,我们每一个人应对自身的法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自己出具或者签字确认的文书应慎重并仔细核实,如确实存在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并积极收集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