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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 案例选编】第二十三期郑某某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与量刑处罚

  发布时间:2021-06-17 18:32:47


    关键词:邻里纠纷 故意伤害罪取得谅解 缓刑

    裁判要旨

    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其量刑范围根据情节不同,可以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该案例中,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属于故意伤害罪里情节较轻的一种情况,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5日9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郑州市上街区某地下车库因琐事发生争吵。郑某某将李某某推倒在地,致李某某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因外伤致左膝关节功能障碍的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

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郑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上街分局中心路派出所投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李某某书面表示对郑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经郑州市上街区司法局评估,被告人郑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裁判结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依法作出(2020)豫0106刑初xx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理由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郑某某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评估,郑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案例注解

    现实生活中,常有一些因小摩擦发展成打架斗殴事件的情况,更有甚者故意挑衅引发矛盾造成严重后果,但最终都会因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系被害人李某某楼下邻居,其不堪忍受楼上长期发出的噪音,与李某某在小区地下车库碰面后,因噪音问题发生激烈争吵,并产生肢体冲突致李某某轻伤。

    案件起因虽是日常琐事,但却造成了一人轻伤的后果。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不仅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还要受到法律制裁,本案中的被告人郑某某也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

    每个人都享有身体健康权,他人不得侵犯。如果行为人故意殴打他人,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首先要正自身,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拒绝冲动行事;其次要择良友,“近朱者赤”,不要“近墨者黑”;最后要明事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当文明人、做文明事。打架斗殴没有赢家,发生矛盾切记理智处理。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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