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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遗产继承起纷争 倾情调解唤亲情

发布时间:2021-11-19 17:23:22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继承人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共育有一双子女,儿子李某栋,女儿李某晶。按照国家棚户区改造计划,于某生前与李某共同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产权登记尚在办理之中)。于某因病于2021年去世,其继承人妻子李某、儿子李某栋、女儿李某晶就涉案房屋产生纠纷,李某将两子女起诉至法院,主张该房屋归其所有。

    

    调解结果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启用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中心指派调解员对该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了解到,女儿李某晶患有精神类疾病,需长期吃药控制,未婚无子女且独自生活。在调解中,李某晶也曾出现情绪激动易怒的状态,为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经过调解员对案件的进一步分析研判,决定从维持家庭关系和睦、人文关怀等角度出发,在维护当事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前提下,尽量保护李某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经过多次调解,原告李某愿意将其所享有涉案房产的所有权益均归李某晶所有。被告李某栋也愿意放弃应由其继承的份额归李某晶所有,但条件是要求李某晶承诺在身故后,涉案房屋由李某栋之子继承。被告李某晶对于这一要求表示反对,认为既然房产由她继承,处分权应由她自己决定。调解再次陷入僵局,调解员考虑到李某晶精神状态较不稳定,仍需药物维持。当事人的各持己见有可能刺激其病情进一步恶化。承办法官、法官助理与调解员经过商议后,决定将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做通被告李某栋的思想上,经过调解员与法官助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多次开导,李某栋最终同意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权。

    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李某、被告李某栋自愿放弃涉案房屋的继承权;李某自愿将其所享有的涉案房屋的50%的产权赠与李某晶。李某晶因继承和赠与获得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

  

    法官说法

    遗产继承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在经历亲人去世的悲痛后,合理处置逝者生前的财产是必然要面对的问题。然而,继承所发生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人群之中,处理财产的同时必然牵连到他们之间的情感因素。正是基于血缘、情感等因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上表现的比较复杂,不能简单的做出判决。因伦理、亲情的天然基石,也具有从情感、心理因素化解和复原纠纷的基础。在处理继承纠纷时,应把消除对立、恢复情感实现和解共赢,作为继承纠纷的解决目的。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涉案房屋因系李某与于某婚内共同购买所得,因此涉及两部分权属,一部分为归于某所有的50%产权的继承问题,被继承人于某所有的涉案房产的50%的权属因被继承人的死亡,李某、李某栋、李某晶均为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另外50%的产权因归属于李某,其自愿赠予李某晶的赠予问题。

    为了让纠纷得到实质性的化解,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秉持柔性化解家庭矛盾纠纷的司法理念,依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最大程度上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维系和睦安定的家庭关系。经多次调解,最终李某晶因继承和赠与获得涉案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家庭矛盾得以圆满解决。

    通过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善用调解手段,注重亲情关系的调整和修复,切合案件当事人特殊的心理需求,使当事人充分感受到司法的人性化关怀和温度,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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