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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典型案例】李某仙诉石某会、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1-23 17:25:18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2日11时30分,被告石某会驾驶轿车与马某敏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事故,事故造成石某会车辆乘车人李某仙受伤。该事故经认定,石某会承担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仙和马某敏不承担责任。发生车祸时,驾驶人石某会接打电话,李某仙未佩戴安全带。马某敏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仙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某会、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石某会驾驶的轿车同案外人马某敏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石某会车辆乘坐人李某仙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石某会承担全部责任,马某敏、李某仙不承担责任。对于李某仙的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李某仙、石某会各自过错比例予以承担。该案中,李某仙因未系安全带,扩大了自身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损失,法院酌定其自负10%的责任、被告石某会对不足部分承担9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仙损失1.2万元;被告石某会赔偿原告李某仙误工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4.4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件存在好意同乘(搭便车)的情形,即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引发诉讼后,如何处理好同乘人和驾驶人之间的关系,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社会交往将产生很大的导向作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损害的,应认定为一般侵权纠纷,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在划分赔偿责任时,本案判决基于一般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为标准,在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负全责的情况下,从乘车人和驾驶人各自应当恪尽的注意义务入手进行评判,全面客观地划分责任。这样既有利于鼓励社会公众助人为乐,也有利于保护同乘者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该案在受理后,人民法院在辖区人民陪审员数据库中以系统随机抽选的方式选用宋海珍、苏贝两名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参与了案件审理。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是基于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即使在驾驶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仍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石某会按相应责任比例赔偿,驾驶人石某会与李某仙构成好意同乘,故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选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可以更好的落实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能够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促使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有利于法院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提高司法的公信度。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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