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以案说法】车辆投保交强险,关键时刻用处大

发布时间:2021-11-26 17:11:05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3日,被告邢某驾驶摩托车,沿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安路交叉口南100米时,撞到原告李某,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李某受伤后被送至郑州市第十五人民医院治疗,邢某未支付任何费用。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邢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36000元。

调解结果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邢某所驾驶的摩托车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邢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没有为自己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应由其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为20万,李某起诉的数额没有超过该限额,所以李某主张的各项损失应由邢某承担。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由邢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7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各种机动车作为一种便利的交通工具逐渐进入寻常百姓家,但随之而来的各种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也不容忽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之前,因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受害人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而得不到及时赔偿,也引发了大量经济赔偿纠纷。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也减轻了致害人的经济负担。本案中,因邢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没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导致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承担交强险限额应当赔付的款项。

    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机动车保险每年都要买,购买交强险是法定义务,即使机动车为摩托车也不例外,同时,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规范行车。

责任编辑:政治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