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王某,2015年1月30日,王某向林某借款10万元,并向林某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张某作为保证人。后林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一直未付款,于是林某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原告林某、被告王某共同确认王某尚欠林某人民币100000元整;二、被告自2018年10月18日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4000元,直至100000元本金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还清为止。若被告未按期足额偿还原告任何一笔借款,原告可就剩余所有借款本息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人民法院据此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后王某于2021年11月19日以所欠林某的10万元早已经还清,且调解协议是在被威胁强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
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后,经人民法院对王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认定,本案原审调解书于2018年10月19日生效,王某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驳回了王某的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调解是当事人对涉及自己权益纠纷进行处理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不仅能够及时有效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可以很大程度地做到案结事了,在缓解社会矛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于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有调解意愿的,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法律文书在签收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调解书在签收后当事人以对调解协议反悔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义务,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案件当事人应在充分了解调解协议内容对自己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再进行签字确认。这也是对法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是否公平公正的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中,王某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受理期限。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了驳回王某再审申请。
特别说明,当事人如在六个月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需要提供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 才有可能启动对调解书的纠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