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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典型案例】“借名买车”当心“钱车两空”

  发布时间:2022-04-22 17:09:45


隔壁老王没有郑州户口,
借亲戚之名,花钱购买一辆机动车自用,
未曾想到亲戚竟被法院强制执行,
这辆车究竟能否被查封?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王某与第三人张某系亲戚关系。2016年12月,原告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二手车预购定金合同》,以3.15万元购买涉案车辆。因原告没有郑州市户口,车辆购买后过户至第三人张某名下。原告王某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本案被告陈某在另一起诉李某、本案第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张某支付被告陈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张某名下的涉案车辆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本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12月22日就法院对第三人张某名下涉案车辆采取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法院随后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原告王某认为驳回裁定认定有误,遂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1.依法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程序,立即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与拍卖等措施;2.依法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所有;3.本案所涉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由其他当事人承担。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交涉案车辆二手车预购合同、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其中被保险人均为王某)、ETC账户信息(名下车辆为涉案车辆)、涉案车辆汽车配件维修单(客户名称均为王某)、网购汽车配件订单信息等证据,拟证明其系涉案车辆实际权利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涉案车辆登记在第三人张某名下,但是系原告王某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结合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王某为涉案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对作为执行标的的涉案车辆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原告王某借用第三人张某名义给涉案车辆上牌照,对本案纠纷的形成有一定责任,故本案诉讼费由其负担。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1.确认涉案车辆归原告王某所有;2.停止对涉案车辆的执行并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3.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注解

    “借名买车”,通常是指借名人与被借名人签订购买机动车牌照使用权的“借名”合同,取得机动车牌照使用权后。借名人再出资购买机动车,并登记在“借名”来的机动车牌照上,然后车辆由借名人占有使用。对于“借名买车”是否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观点,一旦被借名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借名买车”很可能面临“钱车两空”的风险。

    “借名买车”行为从性质上讲,是购买机动车牌照使用权的“借名”合同行为和购买车辆合同的两个合同行为。在“借名买车”纠纷案件中,借名人需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购车的事实,很多案件中借名人提交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存在借名的事实。即使证明存在“借名买车”关系,也很有可能会因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等因素,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证明存在借名的事实,考虑到其并非违反限购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法院认定其为实际所有权人,应停止对涉案车辆的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所谓的车辆购买人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一旦车辆登记所有权人成为被执行人,可能无法要求停止对该车辆的执行。“借名买车”不可靠,“钱车两空”寻烦恼。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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