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应当如何维权? 
 经营者认为消费者不存在人身损害
 
	
 或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
 
 自己不应进行赔偿。 
	
 消费者遇到这样的事,小心闹肚又闹心…… 
 请看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如何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22年2月分两日在郑州市上街区某超市购买了价值11元、10元的香肠各一根,后以该香肠在超市常温区存放已超保质期两个多月为由举报至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今年6月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该超市确在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香肠并对其作出处罚。 
	
  
 法院判决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向原告李某退还购物款21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法官说法
	
	
		
	
     食品安全无小事,关系到民生问题。生产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食品,食品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销售的食品负有注意义务,其中保质期更是基本注意义务,只要销售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论消费者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是否给消费者自身带来人身损害,均应对其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负法律责任,不仅会被行政处罚还要按照食品价值的十倍或者损失的三倍予以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