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预付式消费“退费难” 发布时间:2023-05-10 08:43:08
预付式消费存在风险
要谨慎选择
理性消费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7日,解某与上街区某美容院签订《服务协议》一份,购买价值 2680元的“玉石七项”服务项目。同年5月23日,解某又与上街区某美容院签订《服务协议》一份,购买价值3980元的“骨盆调理保健”服务项目,约定服务地址为荥阳市某美容院。上街区某美容院和荥阳市某美容院经营者均为孙某。解某在消费过程中,孙某分别于2022年8月份将两处美容院注销。后解某将孙某诉至上街法院,请求退还剩余未消费价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经营的上街区某美容院和荥阳市某美容院于2022年8月份注销,导致解某剩余未使用的服务项目无法实现,孙某作为经营者应根据服务协议约定,按照购买时的折扣率或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金额后向解某返还余额。法院根据服务项目价值及使用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孙某退还解某“玉石七项”项目费用2177.5元,退还“骨盆调理保健”项目费用2388元,以上共计4565.5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消费者成功充值办卡后,双方之间便成立合同关系,如果商家不能按照约定继续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当然可以要求退费。本案中,解某与上街区某美容院就提供养生保健服务事宜签订有《服务协议》,且协议内容对服务费价款、服务和产品内容及对应价格、提供服务地点、退费条件等内容均有约定,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如果商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搬迁或与其他商家合并导致消费者无法便利地享受服务或享受同等质量的服务,应当认定商家违约。消费者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主张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预付式消费存在风险,要谨慎选择,理性消费。消费者需在详细了解预付式消费的合同内容后,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确适用范围、期限及退费条件、违约责任等,特别注意终止合同等限制性条款,要保管好预付款协议、付款凭证,便于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有效的书面凭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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