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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事?这起事故竟钻了脱保的空!

发布时间:2023-05-19 08:47:53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4日21时,金某骑电动自行车与黄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因王某系涉案机动车的所有人,金某遂将黄某、王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向其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法院判决

    经审理认为,王某系本案涉案机动车所有人,虽然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单显示保险期间为2022年8月24日23:30时起至2023年8月24日23:30止,事故发生时涉案机动车已脱保,新的保险合同还未生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案涉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王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却没有及时投保交强险,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王某应与侵权人黄某共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黄某系驾驶人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酌定由黄某向金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道路通行应注意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仅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还会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和身体损害。本案中,金某和黄某均未遵守交通规则,均需承担相应责任。若黄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金某损失进行赔偿,但黄某驾驶的车辆恰处于脱保期间,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也是投保交强险的义务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王某和黄某应共同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金某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投保的保险,是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与商业保险的自愿投保不同,不投保或未能及时投保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也是对他人的不负责。一旦因己方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无论责任大小均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要及时投保交强险,车辆外借也要尽到审核义务,否则即便非驾驶人亦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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