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由谁来承担?
近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明确了该起事故中各主体的赔偿责任,进一步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4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甲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某承包A公司厂房房顶改造工程,总价款为8万元,双方约定施工安全由甲某负责。
甲某承接该工程后在网上发布招聘信息,看到该招聘信息后侯某主动联系甲某,并向其支付200元押金。随后,侯某、阳某、付某一起来到A公司,由甲某为三人安排工作并约定劳务费4000元,待施工完成后由三人平分。施工中因未佩戴安全绳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阳某不慎从3米高的屋顶上掉下摔伤。事故造成阳某重伤,因无法承担高额医疗费用,阳某向上街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甲某赔偿其因提供劳务受伤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9.2万余元,被告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阳某进行高处作业时摔伤,其无高处作业资质且施工时亦未做好防护措施,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损害承担30%的责任;甲某雇佣阳某施工,明知高处作业有一定危险性,未给阳某提供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阳某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A公司将厂房维修工程承揽给甲某,在明知该工程需要高处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但未审查甲某是否具有相关作业资质并开展相关培训,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对阳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三方均服判息诉。
生活中,临时雇佣劳动者的现象非常普遍,如农村自建房请工人、维修家电、雇佣保姆等。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根据各主体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份额。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劳动者因提供劳务而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就本案而言,阳某未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甲某雇佣阳某施工,未提供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A公司未对甲某的相关从业资质进行审查并开展专业培训,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因此,三方均应为自身过错自担或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临近年关,法官提醒各位劳动者,在从事高危作业时要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危险发生。雇主也应提高安全保障意识,认真审查劳动者从业资格并提供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尽到应有义务。同时,从事高危作业的劳动者及雇主应及时投保人身意外保险,以减少因意外伤害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