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车主为车辆购买保险,就是为了将事故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但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却因某些原因被保险公司告知不赔偿。近日,家住郑州市上街区的小王就遭遇了这种情况。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小王驾驶小型轿车在上街区某街道行驶时,因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灯与孙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上街区交巡警大队认定小王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前,小王为自己的小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2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已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孙某的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了赔偿,但孙某表示,自己被撞的小客车注册日期为2022年8月8日,经专业机构鉴定车辆贬值损失为21175元。孙某要求小王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小王认为自己购买的有交强险与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投保时已明确告知小王免责义务,对于被保险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产生的贬值损失不予赔偿。
因赔偿事宜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孙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认为孙某驾驶的车辆在购买后仅几天就因道路交通事故而被损坏,孙某对事故无过错,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由于交通事故受到损害,虽已进行修理,但难以完全恢复到车辆原本的性能、规格及安全性等,综合涉案车辆购买时间、事故发生时间、车辆鉴定结论等,依法支持车辆贬值损失。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在免责说明书中已对车辆贬值损失其不承担责任,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故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由小王负责赔偿。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许多人的生活方式也不断发生变化,保险公司也将业务从线下搬至了线上,在网上买保险既方便又快捷,因此电子投保成为许多人的选择。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将保单及保险条款以电子文书的形式发送至投保人,投保人应充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加黑加粗部分载明的免责事由,如对保险条款有异议,应停止投保行为。提醒广大车主,不可为了图省事直接签字确认保单,未对保险条款进行仔细阅读,这样可能导致对所购买保险保障范围存在认知差异,在保险理赔时产生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