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市商场综合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涌入商场体验娱乐、就餐等消费活动,与家人共享愉快的闲暇时光。但近日,年仅4岁的小宝跟妈妈到上街区某商场吃饭时的遭遇,就没那么愉快了……
【基本案情】
小宝在母亲杨某的带领下来到上街区某商场内一家烤鱼店吃午饭,就餐到一半时小宝想上厕所,由于店内无洗手间,于是杨某便带领小宝前往商场内的公共洗手间。小宝率先从洗手间出来到洗漱台洗手时,洗漱台突然从高处坠落,将小宝手部砸伤。医院诊断为左小指完全离断,住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8万元。因赔偿事宜一直未有定论,杨某于是代小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理清楚究竟应该由谁来为孩子受伤负责。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小宝受伤时所去的洗手间位于商场的公共区域,被告某物业上街分公司作为该商场的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洗漱台上的洗手盆松动脱落砸伤原告,且其作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是被告某物业公司。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而被告某物业公司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物业管理企业责任保险,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小宝的法定代理人杨某作为其监护人,亦未完全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法院酌定其应承担10%的责任。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受城市规划影响,林林总总的城市综合体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不少商场内部房屋因布局限制,导致大多数餐厅没有专属洗手间。当未成年消费者在餐厅就餐因商场洗手盆坠落导致受伤时,各方对于坠落物致损的举证和责任承担容易引发争议。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物业上街分公司辩称其已尽到物业服务义务,损害事实的发生系因原告过错行为导致,但考虑原告小宝作为一个年仅四岁的孩童,仅因其拖拽而使事故发生时使用的洗脸盆脱坠的概率极低。某物业上街分公司作为某物业的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由法人承担,依法应由某物业公司承担。小宝的母亲杨某作为其监护人,在涉诉事故发生时亦未完全尽到自己的监护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