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22岁的女孩小张与王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相识,随即王某对小张展开猛烈追求,刚刚大学毕业、涉世未深的小张被幽默风趣的王某吸引,两人很快确定了网恋关系。王某多次邀请并为小张购买往返机票,两人相约“奔现”,小张来到王某所在的城市。见到王某后,小张大吃一惊“网络上的王某身高一米七八,现实中怎么只有一米六五?网络上的王某26岁,现实中看起来像35岁。网络上的王某是一名建筑设计师,现实中看起来不太像……”
虽然吃惊,但短暂的见面后,小张还是跟随王某去了其住处,在王某的哄骗、诱导下,两人第一次发生了关系。小张也给自己做起了心理建设“除了年龄大点儿,身高低点儿,其他好像还行,对我也挺好的”。接下来,两人在王某的出租屋共同度过了几天的“甜蜜”生活后,小张返回自己家中,两人继续保持网络恋人关系。后来,小张怀揣对婚姻的憧憬与王某多次“奔现见面”,并于2022年7月开始与王某同居。
然而,这一切在小张无意间发现的一份租赁合同后发生了改变。小张按照租赁合同上的地址找到了王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店铺,经过询问店员得知,王某不仅早已结婚,甚至还有三个孩子,这个消息对小张来说简直是晴天霹雳。她赶紧给王某打去电话,但在王某的多次哄骗且承诺会与其老婆离婚后,小张又一次妥协了。
时间又过去大概半年,王某告诉小张,他不打算离婚,无法与小张结婚。小张一时难以接受,在自己的微博账号发布类似遗嘱的内容后,选择自杀,所幸被她的朋友发现并及时报警,才没有酿成悲剧,后小张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失常、重度抑郁症。
在家人和朋友的劝导下,小张的状态才慢慢有所好转。冷静下来的小张,对于王某的欺骗行为感到非常愤怒,将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
上街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骗取小张信任与之确立恋爱关系,并多次发生性关系。王某的行为明显有悖于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亦有失诚实信用及道德准则,是对小张人格权的侵害,给小张的身体及精神造成伤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小张要求赔礼道歉的主张,王某的主观过错确实对小张身心造成一定伤害,但影响不是社会性的,赔礼道歉亦不宜公开化,故认定王某应向小张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小张主张的医疗费用系因抑郁症发作而产生的治疗费用,其抑郁症的发生与王某的过错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并非必然导致的结果。同时,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感情生活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客观上也造成了自身损害结果的扩大。结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酌定王某对小张的医疗费用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小张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小张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2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由于线上社交软件的普及,许多年轻人选择通过社交软件来缓解孤独感,网络交友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流行的社交模式。但提醒广大青年朋友,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网络交友的弊端和问题所在,面对虚幻的网络世界,在对方的年龄、身份等信息不明确清晰的判断之前,切不可轻易“奔现”并托付终身。
网恋期间亦要尊重彼此,多沟通交流,也可通过电话、视频、微信等方式对彼此有更多的了解。在确定恋爱关系并且决定见面时,应合理地规划见面地点和时间,避免上当受骗。不论男女,一旦发现欺骗和谎言时,一定要坚决说“不”,及时止损。对自己的感情生活要具有相应的辨别能力并审慎处理,切不可在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后才后知后觉,一错再错,最终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