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尚法有典】成功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 案件调解获“双赢”

发布时间:2024-06-06 15:30:31


    近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在法院调解阶段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最终成功促成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让企业发展重新步入正轨。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张某和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张某将自己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但李某仅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万元定金就不再付剩余款项,企业发展因缺少流动资金而陷入困境。张某多次催款未果后,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对案件分析发现被告李某和原告张某对于剩余款项的金额存在分歧,是造成李某始终未支付剩余款项的重要原因。为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对付款金额和付款期限达成了初步调解意见。

    但在双方到庭签订调解协议时,原告张某担心被告李某履行能力有限,提出需要被告李某为调解提供案外人担保的要求,被告李某为充分表明还款的意愿,邀请案外人刘某进行担保并参与调解。承办法官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并详细询问其是否自愿提供担保,向原告、被告及担保人三方充分释明案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性质,明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保证三方当事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各自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及担保人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同意李某分期支付,案外人刘某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此案件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

    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常因债权人质疑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而导致调解方案难以促成。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上街法院成功引入案外人担保机制,让有条件的担保人为债务人还款提供担保,一方面极大地打消债权人对债务人不积极履行的顾虑,另一方面能够督促债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有利于实现债权人的诉讼权益,促进案件高效化解。

    在案外人提供担保时,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生效。

    “案外人提供担保参与调解”是上街法院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之一。下一步,上街法院将继续创新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途径,不断为上街区域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快速、有效的司法助力。

责任编辑:政治部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