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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让绝境企业涅槃获新生

发布时间:2024-07-22 17:49:41



基本案情
河南某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成立于1995年11月21日,注册资本3150万元,厂区占地面积91.101亩。公司是一家以汽车玻璃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新材料制造企业。由于玻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过大、经营出现大幅亏损、民间借贷较多、融资成本过高等因素,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人工资、银行贷款及民间借贷到期本金及利息、供应商货款等,生产经营陷入困境,于2017年1月停止生产经营。经债权人申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后,指定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玻璃公司破产清算案。经审查确认,公司债权总金额为354,506,306.16元,资产总额73,792,982.3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480.41%,模拟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仅为2.3%。

审理情况

转清算程序为重整程序 制定多元化分配方案
根据破产清算的司法实践经验,玻璃公司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被迫进行快速变现,价值将大打折扣;资产中的设备大多属于非通用类,因失去生产功能,处置难度大,处置变现时间较长,处置价格可能远低于评估价值,同时还会发生高额的处置税费,其他应收款对外追回可能性极小。因此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实际受偿率将远低于测算的受偿率。玻璃公司债权人人数众多,牵涉面广,债权金额较大,如若玻璃公司破产清算注销,可能会引起极大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鉴于以上情况,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审慎判断,只有在重整条件下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玻璃公司股东申请,及时将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并针对该案债权结构特点,制定多元化分配方案: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确定统一的清偿标准全部清偿;对担保债权的清偿采取了以对应担保物的评估变现价值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债权转入普通债权的方式清偿;对普通债权提供按3%比例现金清偿和“债转股”两种方式供债权人选择。通过“债转股”清偿普通债权1.74亿元,使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化的保障。
修复企业经营难题 重整后面貌焕然一新
2022年10月29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结重整程序。截至目前,玻璃公司已召开新股东临时大会,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企业信用已修复,新选举的公司董事会已履职开展工作,厂区环境焕然一新,投入新的经营,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等正逐步清偿。
典型意义
玻璃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案情复杂,涉及到债权人人数众多、涉及面广、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等多个问题。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监督、指导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针对债权人结构和企业资产状况,制定了多元化分配方案,并积极适用“债转股”模式,化解了大额普通债权,较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工作,实现了破产企业的涅槃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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