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花季女孩,本该在校园无忧无虑地学习成长,但因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彻底改变了女孩们的人生轨迹……
案情简介
小鑫与小蕾、小艺、小凡、小琪均系郑州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因在校期间小鑫与几人发生口角,为报复小鑫,2024年3月份某天晚自习后,四人将小鑫围堵在女厕所内共同对其拳打脚踢、扇耳光、拿木棍打上半身的方式实施伤害,并让同学赵某在厕所门口进行视频录制。
本次欺凌事件造成小鑫面部、手部受伤,给小鑫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小鑫报警后,公安机关依法对五名欺凌者作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郑州某职业学校亦对五名欺凌者作出开除的决定。但事故发生后,对小鑫实施严重伤害行为的五名欺凌者及其监护人均怠于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也未进行赔礼道歉。于是小鑫诉至法院,要求五名欺凌者及学校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7万余元。
法院审理
上街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五被告因与原告小鑫在校期间产生矛盾,便在校园厕所内公然殴打原告,致使其受伤,五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赵某在事发时虽未对原告进行殴打而是在现场录制视频,对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与四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五被告均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故判令五被告的监护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某职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在事故发生时,该校实训楼及厕所附近并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事件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情节、影响和后果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酌定五被告的监护人和郑州某职业学校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均未上诉,且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校园欺凌绝非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很可能成为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梦魇!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心智尚未成熟,但情绪冲动易“上头”,往往会因一些小事得不到有效疏导而记恨在心,引发冲动报复行为。涉案的五名未成年人因未满16周岁,虽免于刑事处罚但受到了行政处罚,同时被学校开除,人生轨迹自此发生偏移。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赵某虽未有实际殴打行为但同样受到法律的惩处。正如热映电影《默杀》中所说:“每一个沉默的旁观者,都是潜在的加害者。”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在校园中发现有校园欺凌事件发生时,不当旁观者或沉默者,而应及时寻求老师帮助或报警。
在未成年人人格形成和发展尚未稳定的阶段,社会各界应及时给予积极、正向的引导。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不但要对学生的学习和安全负责,更要注重对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健康,做到及时关注、有效舒缓,给学生营造风清气正的学习环境。另外,需要注意到的是,校园欺凌事件背后的原因往往与家庭教育的缺失不无关系,校园欺凌虽然发生在校园,根源却在家庭教育。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教育孩子、引导孩子的义务,切不可一味偏袒,要引导孩子知礼仪、守规矩、明是非,做到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提高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在面对校园欺凌时要勇敢说不,不做沉默者。同时,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配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未成年人教育工作,在全社会形成扼杀欺凌苗头的强大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