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的男孩小杰原本有个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父母恩爱、家庭和睦。然而,随着父母感情破裂,美好家庭也分崩离析。父亲周某也逐渐淡出了小杰的生活,甚至对他不管不问……
父母离婚后,我把自己变“坏”了
父亲周某与母亲吴某2021年离婚后,约定小杰由母亲吴某抚养,父亲周某不支付抚养费。从那以后小杰就很少见到父亲,这对小杰的心理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小杰出现了厌学的情况,并逐步发展成为抑郁、暴躁易怒倾向,甚至还出现了与其他人动手的行为。母亲吴某每日以泪洗面,无奈之下帮小杰办理暂时休学到医院就诊,也曾安排小杰和父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以缓解父子关系,改善小杰心理状况,然而收效甚微。
母亲无力支付医疗费,父亲不管不问
为了照顾生病的小杰,母亲吴某已长时间未工作,没有经济来源,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也与父亲周某多次沟通,希望其可以支付适当抚养费,然而周某表示自己目前无业,也没有收入,不同意支付抚养费。小杰与母亲吴某无奈之下,诉至上街区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周某每月按时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小杰十八周岁止。
法定抚养义务不因离婚而消除
上街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周某作为小杰的父亲,对小杰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虽然离婚时约定小杰由母亲吴某抚养,周某不支付抚养费。但该协议距今已逾2年,且小杰于2023年被初步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需要进行系统规范的治疗,小杰的实际生活情况较之前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综合小杰实际生活需要及周某的经济情况,酌定被告周某自判决下发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杰年满十八周岁止。拿到判决书那一刻,小杰的母亲仿佛松了口气。
在随后的案后回访时,法官得知,小杰经过有效的治疗,情绪和行为逐步稳定,父亲周某每月按时支付小杰抚养费,并与孩子随时保持沟通和联络,时刻关注孩子的变化。
法院:案件审理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然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杰因父母离婚心理受到了伤害导致焦虑、抑郁,需要系统治疗,其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属于合理诉求。
生活中,父母因离婚产生感情纠纷,常常将双方之间的积怨带入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中,子女将面临心理上、生活上的巨大压力和变化,如果父母不能给予足够的关心、关爱、陪护和疏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会受到严重伤害。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始终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针对怠于履责的监护人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函》等,督促和引导其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时刻关注子女的心理健康、感情需求、注重心理疏导,处理好抚养、探望等相关事宜。人民法院以有效的司法手段,妥善处理婚姻家庭类案件中涉未成年人的案件,撑起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片蓝天,尽力避免和降低诉讼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不良影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