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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有典】租赁房屋要注意的细节看这里!

发布时间:2024-10-23 09:34:22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阿辉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租给小嘉,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一年,租金每月1000元,保证金1000元,并在合同中约定,因租客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租客负责修缮并赔偿。后小嘉续租,于2023年1月搬离房屋。退租时,阿辉与小嘉因房屋造成损失赔偿事宜报警处理。根据公安部门现场执法视频显示,阿辉认为房屋地板划伤、沙发破损、空调遥控器丢失等损失需要小嘉赔偿,并表示将对房屋损失进行确认。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涉案房屋财产损失修复价值为9792元。
    2023年7月,上街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阿辉与被告小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阿辉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财产损失50000元并赔付因房屋无法出租造成的损失7000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阿辉赔偿损失46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郑州中院驳回了双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后被告小嘉不服,提起再审,郑州中院裁定驳回小嘉的再审申请。
    因上述诉讼中未对案涉房屋中丢失物品损失、房屋保洁费、精神损失费等进行主张,故原告小辉再次向上街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关于物品损失。原告阿辉与被告小嘉在两次交付房屋时均未留存相关材料,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还原。关于水费。原告阿辉于2023年7月交纳了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水费共计121.89元。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由被告小嘉负担。结合案情,上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小嘉支付原告阿辉物品损失200元、水费110元。
    关于阿辉提出的房屋保洁费。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告阿辉的庭审陈述,双方均未提及保洁费用,故原告阿辉主张的该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失费。被告小嘉在履行前期判决后向原告阿辉发送的不当言语,并不能实际解决双方纠纷,反而易激化矛盾,本院对此持否定态度,但因被告小嘉的言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阿辉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应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国家倡导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千百年传承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点内容。诚信强调诚实劳动、信守承诺、诚恳待人。友善强调公民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和睦友好。努力形成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与承租方应恪守诚信原则,在租赁环节中双方均要做到诚恳待人、信守承诺,对于屋内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及物品损坏赔偿标准等事先作出明确约定。出租方按照约定交付房屋后,承租方应按照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对房内物品、设施要尽可能爱护。退房时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再行离开,避免因屋内物品损失引起双方争执。

    另外,需要提醒广大市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选择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时,要明确诉讼请求,先行把有可能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面罗列,避免因遗漏导致增加诉累。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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