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帮助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并在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导致借条上签名的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那么,遇到这样的情况,被借出的钱究竟该由谁来偿还呢?近日,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初,张某以其朋友曹某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朋友杜某借款30万元。张某向杜某出具借条三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当日,曹某向张某出具借条三份,时间、金额、还款期限与张某向杜某出具的借条一致。出具借条后,杜某根据张某的要求共向曹某转款30万元。曹某每月固定向杜某支付利息。后杜某多次向张某、曹某二人催要该笔借款,但双方均认为这笔钱应该由对方偿还,杜某无奈将二人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张某向杜某出具借条三份,但在其与杜某协商出借款项时,已经向杜某披露实际借款人为曹某。由于杜某与曹某不熟悉,在杜某的要求下,张某才向杜某出具案涉三份借条,且庭审中杜某认可实际借款人为曹某,另杜某按照张某的指示将案涉借款本金实际支付给曹某,也是曹某按月向杜某支付的利息。张某并不实际参与该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故法院认为张某系案涉借款的名义借款人,曹某为实际借款人,杜某与曹某之间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由曹某向杜某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名义借款人是指在借条上签字,出面与出借人借钱的人;实际借款人是指实际用款的人。在类似案件中,因名义借款人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的履行,也不享受收益,实际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由实际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考虑借名借款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确定实际用款人的借款原由、还款能力等,避免因此惹“祸”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