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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有典】法官“三节点”调解 重拾邻里温情

发布时间:2024-12-27 16:41:19


基本案情

    小雯与阿梅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阿梅为15楼住户,小雯为16楼住户。2024年4月份,因小雯房屋卫生间发生漏水导致楼下阿梅房屋的墙面及家具受损。阿梅对于自己刚装修完毕还未入住的新房便遭受浸水损害耿耿于怀,小雯则认为漏水仅作用于家具表面,损害未达到换新程度,且认为阿梅主张的损失金额过高,双方对于损害程度及损失金额问题吵得面红耳赤。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阿梅无奈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雯赔偿粉刷墙面、重置家具、延误入住产生的租房费用等损失共计17900元。

调解结果

    为维护和睦友好的邻里关系,考虑到案件标的金额不大,如果进行房屋损失鉴定将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于双方矛盾化解并无益处,故主审法官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三个重要节点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排除不良情绪,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向当事人讲透法理、情理,指引当事人权衡利弊得失,关注自身利益和邻里情谊的修复。最终,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互相体谅和让步,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小雯于签订调解协议后两日内向阿梅一次性支付损失4700元,协议签订后,小雯按约定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调解是基于“和为贵”这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底蕴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法院调解具有高效性、经济性等显著特点。不仅能够灵活快速化解矛盾纠纷,更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纠纷妥善化解,促进司法资源合理分配和利用,还能够实现法与情的融合统一,维护和恢复良好的人际关系,可以说是好处多多。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既要以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为首要目标,又要注重以法治方式实现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倡导以柔和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推广和运用调解机制,避免矛盾积累和激化,让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小循环”带动社会和谐“大齿轮”平稳有序运转。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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