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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有典】拒不执行可真“刑”!

发布时间:2025-04-29 16:26:14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上街法院陆续受理了张某、赵某强、杜某起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3起诉讼案件,经审理后作出相应民事判决,赵某应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赵某应偿还赵某强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赵某应偿还杜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因赵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2018年10月始,张某、赵某强、杜某等人陆续向上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上街法院向赵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赵某并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随着执行工作的深入,赵某隐匿、转移财产的线索逐渐显露。经查证,2018至2022年间,赵某利用其前妻、母亲、朋友的微信向其本人微信转入转出资金流水达300余万元,以上款项经确认均为赵某个人钱款。

法院审理

    上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作为被执行人,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情况,隐藏财产,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赵某作为被执行人在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不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利用其亲朋好友的微信多次进行大额转账,逃避执行,致使3起执行案件无法执行到位,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践中,被执行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均可构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经法院查证属实,均可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拒执罪”。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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