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购买他人种植的林木
砍伐后售卖获利
遭检方起诉?
法院告诉你:
“数量较大+无证采伐”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采伐自购树木构成犯罪
2024年4月,被告人方某、吴某通过何某,购买了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赵某等人所有的位于上街区某村所属乔木林地范围内的树木113株,共计花费7000元。后被告人方某、吴某雇佣工人方某某,一起将案涉113株树木砍伐并售卖,待支付方某某工资450元后,方某、吴某二人共获利2550元。经核实,上述几人均未办理采伐许可证。
2024年7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方某、吴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涉案滥伐林木总数共113株,全部位于国土三调乔木林地范围内,滥伐林木的蓄积共计21.3428立方米。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对方某、吴某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方某、吴某限期在原地或异地补种150株胸径5公分以上的桐树。
法院审理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吴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大,属于情节严重,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方某、吴某认识到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系违法行为,因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退交违法所得并预交罚金等情节,经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法院依法从轻从宽判处被告人方某、吴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退交的违法所得25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鉴于方某、吴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上街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吴某在其犯罪地所属乔木林地或异地(具体地点结合上街区规划进行确定)补种桐树(胸径5公分、高2米以上)150株,并保证存活率90%以上,限于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完成补种。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财产权处分有边界
司法实践中,由于部分社会公众缺乏法律意识,主观上认为自有林木属于私有财产,处分自有财产没有限制,因此导致无证滥伐林木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即是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采伐自购林木构成的滥伐林木罪,该类型案件也较为明显地体现了现实生活中物权行使与生态保护的价值冲突。
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进一步明晰财产权处分与生态公益保护的刑法规制边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采伐。就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数量较大及林木权属为界限,将未经许可或违反许可规定采伐自有林木行为列为滥伐林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立木蓄积、幼树数量或价值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其中“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进一步明确了滥伐林木的行为认定、数量标准及量刑规则。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生态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章设置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规定了侵权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或代为修复费用。本案中,二被告人就因无证采伐自购林木承担了刑罚和生态环境修复双重责任。
生态公益的刑法保护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森林作为一种重要的生态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看,每一棵树木都是生态链中的重要环节,滥伐林木会破坏森林系统的完整性与稳定性,引发水土流失、生物栖息地丧失等一系列生态问题,故国家从立法层面规定了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通过设置滥伐林木罪等一系列罪名严厉打击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醒:凡采伐林木,均要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记载的地点、面积、蓄积、树种、方式及期限等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就是滥伐树木,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56条第1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2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