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3月,原告阿朱通过某房屋中介向被告小丽购买二手房一套,总价款25万元,并签订了居间购房合同。随后阿朱向被告小丽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房屋变更登记。入住没多久,阿朱就发现案涉房屋曾出现漏水、泡水,于是通过微信及时与被告小丽进行沟通反映了案涉房屋存在的问题,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于是,阿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丽对案涉房屋进行维修或赔偿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
经上街法院审理查明,阿朱购买案涉房屋时,被告小丽未直接向阿朱告知案涉房屋漏水、泡水的情况,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验,案涉房屋没有居住痕迹,虽然存在轻微异味但不影响居住,除地面靠近卫生间及阳台的一块瓷砖被撬开外,其他瓷砖外观良好,未出现开裂、鼓起的情况。房屋卫生间现场放水测试显示,案涉房屋楼下房屋出现漏水,同时楼下房屋房顶有大面积墙皮泡水脱落情形。现场勘查时,经向物业人员及楼下业主了解,均称该房屋曾发生过漏水。
裁判结果
双方对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均认可,但对于维修费用始终未能达成一致。经法庭调解,被告小丽自愿向阿朱支付9000元房屋维修费用,原告自行对房屋进行修缮,双方就本案再无纠纷。
典型意义
房屋是公民的重要资产,在司法实践领域,因交易一方隐瞒重要信息导致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破坏了交易的公平公正,因此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正确引导。本案中,阿朱与小丽作为买卖双方,二人享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小丽应诚实地告知房屋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保证阿朱可以全面详细的了解。而在二手房买卖时,原房主的告知义务对购房者的判断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对合同的签订及房屋价格起到关键性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