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院充值的项目还没做,
突然被告知要转到别家店才能用。
想做的项目做不了,
换别的项目还要再交费,
想退费?
老板直接说卡金和项目都是送的,不退!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原告崔女士多次在上街区某美容会所充值办理若干美容项目,根据当时美容会所活动,崔女士可享受积分赠送、项目赠送等增值服务。
后续服务过程中,上街区某美容会所工作人员告知崔女士如做项目需更换到其他美容院进行。崔女士到该美容院了解到,原来自己购买的一些项目没法做,且卡内余额仅能在该店进行三次美容服务,若想继续享受服务需重新在该店办理充值会员,而且该美容院在商场内环境嘈杂,崔女士对此很不满意。再次联系原美容会所客服时,对方告知店铺已转让,无法继续提供约定服务。
崔女士要求原美容会所经营者杨某退还未消费的卡内余额及项目,折算余额共计5734元,杨某却表示部分项目为赠送、部分项目已超期,拒绝退款,崔女士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崔女士在被告杨某经营的美容会所办理预付充值项目,被告杨某为原告崔女士提供美容服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因被告杨某经营的美容会所已转让,且受转让的美容店无法为原告崔女士提供其所需的项目,导致崔女士无法享受原有服务,其人身属性和参与美容的个性体验无法得到满足。案涉服务合同已经缺乏履行基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原告崔女士停止消费后,被告杨某应将剩余服务对应的费用退还给原告崔女士。
目前,大多数美容院都采用向顾客赠送美容服务项目等营销方式招揽顾客,同时,美容院赠送的增值项目也是顾客购买的重要考量因素,赠品或赠送项目虽名义上不具有价格,但其费用往往会分摊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成本中,其实质上依然有相应的价值。如被告杨某在正常履约情况下,原告崔女士既能享受所购买的服务又能享受赠送服务,现非因原告崔女士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享受后续美容服务,故赠送的服务次数应当计算在价款内。
因此本案中,关于崔女士剩余消费项目折算的价格,根据原告崔女士已消费的情况,结合其主张的金额及杨某美容会所的储值记录,被告杨某应退还原告崔女士共计5733.56元。
法官说法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费用,购买未来的商品或服务。因预付式消费可最大程度稳定客源,提升经营效率,在美容美发、健身、零售等行业领域广泛应用。这种消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为消费者提供性价比更高,消费更便捷的服务,但“卷款跑路”“收款不退”“货不对板”等问题也常常困扰着消费者。
本案中因经营者原因导致返还预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按照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要保持冷静、理性的消费心理,同时,要随时留意商家的营业情况,妥善留存支付凭证、消费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后续遭遇权利受损时可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规定请求赔偿其支付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经营者支付给员工等人员的预付款提成不属于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