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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有典】恋爱散场“算旧账”!互赠财物该还吗?

发布时间:2025-08-28 09:49:19


恋爱时,情侣间转账、馈赠礼物为爱“添彩”

可“再见爱人”时的金钱纠葛却太扎心

这账虽难算

但在法院却能算清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与李某因工作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二人很快共同生活在一起。恋爱期间,张某曾多次为李某购买摩托车、数码相机等礼物,向李某转账27.5万元,而李某向其转账11.5万元,双方差额为16万元。2024年,因工作调动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于是向张某提出分手并将其微信拉黑。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恋爱期间向李某的转账差额以及赠与物品的价值。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双方恋爱期间产生的转账费用既包含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消费,亦有双方借款及因恋爱关系与工作情形产生的向其他第三人转款消费的款项。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与被告恋爱期间的转账差额为其恋爱赠予,因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差额款项,但因双方恋爱期间转账频繁,有小额有大额,仅以差额确定系赠予而要求返还显属不当,综合原、被告双方工作收入、相关账目往来及恋爱情况,法院酌定以单笔转账金额2000元及以上作为界定大额转账或赠物的标准,对大额转账或赠物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该部分因双方恋爱关系结束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而支持予以返还,对于小额转账应认为属于一般情谊行为,因不具备法定撤销事由而不得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物。

法官说法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恋爱时浓情蜜意,分手后“对簿公堂”。恋爱期间,感情浓厚,对于二人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甚在意,往往等情谊褪去消失时会产生经济纠纷,若情侣之间有大额交易往来,一定要留存相关证据,确定资金性质,以免引起纠纷。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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