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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身份·强效能】车钥匙在手“我说了算”?法院:依法来!

发布时间:2025-09-04 15:20:14


    原告某农业科技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前期向被告转账20万元作为设备制作款,但被告逾期未交货。原告诉至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款项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分期向原告支付该款项,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款项。

    很快,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局副局长王夏男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但有车辆一台,遂进行登记查封,但因查找不到车辆位置,未能实际控制,案件陷入僵局。

    8月底某天,申请执行人某农业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供车辆线索,王夏男立即驱车前往现场开展执行工作。现场,案外人李某称案涉车辆系其从被执行人公司抵债取得并且已经偿还多期贷款,还将车钥匙进行隐匿,妄图妨碍法院执行。

    见此情形,王夏男明确告知李某:“若对案涉车辆权属有异议,可书面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若虚假陈述或继续阻碍执行,将承担法律责任。”但李某仍不以为然,拒绝交出车钥匙。

    无奈,王夏男当即向李某发出警告:“如您仍拒不配合、妨碍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有权对您进行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李某听到后倍感羞愧,认识到自身行为确有不当,转身回屋将隐匿的车钥匙找出,交付执行法官,该案涉车辆得以顺利扣押。

    执行法官有话说:法院执行绝非儿戏,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在执行过程中,公民有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阻碍、扰乱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拒不配合、扰乱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还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此,即便是“案外人”,在面对法院正常开展执行工作时,也不可“任性妄为”。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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