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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身份·强效能】500多万债权仅用4天执结,郑州这家法院如何做到?

发布时间:2025-10-16 10:02:08


    当债务人因自身履行能力不足,却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法院如何穿透层层债务屏障,实现“纸面权益”到“真金白银”司法承诺的兑现。

    杨某诉宁波A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判令A公司于2024年7月13日前归还杨某借款2057万余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后A公司未按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杨某申请强制执行。2024年10月22日,浦东新区法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发现A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杨某又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被执行人A公司对河南B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请求执行到期债权。遂浦东新区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向河南B公司邮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载明上述案件中所涉2147万余元债务及相应利息,并要求河南B公司向浦东新区法院履行对A公司的到期债务,不得向A公司进行清偿。

    期间,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开启“执行转诉讼”的关键环节。2025年5月29日上街法院依法审理了杨某与被告河南B公司、宁波C公司(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A公司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因河南B公司与A公司之间部分债权尚未到期,且有证据证明宁波C公司与河南B公司财务相互独立,不存在混同。判令被告河南B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工程款577万余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过程中,上街法院考虑到被执行公司河南B公司为本地招商引资的重点企业,且经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该企业有能力履行该判决。因此,在实际执行阶段按程序向被执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并未直接采取强制手段冻结该公司银行账户,而是先行与被执行公司进行沟通,河南B公司表示该账款确已到期,随时可以履行,并同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随后,上街法院立即向河南B公司送达相关冻结、扣划裁定书,对本案标的金额予以顺利扣划执行,并及时发放至申请执行人杨某,至此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

    如何让当事人胜诉权益从“纸面”真正落到“口袋”?如何在执行环节为中小微企业保驾护航、创造有利发展条件?上街法院聚焦民营企业保护核心要点,立足司法审判职能定位,打出“审判定分止争+执行善意高效”组合拳——既通过高效审执为当事人“真金白银”切实兑现,又以精准司法服务为地方企业纾困解难、稳健发展筑牢法治根基,实现了权益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双向“奔赴”。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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