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孩童幼儿园期间争执打闹,双方家长相约见面解决问题,但其中一方因冲动伤人,让小事变大事!法院调解:理性化解矛盾,别成了孩子的“坏榜样”!
谢某与李某均系郑州市上街区某幼儿园同学,2025年9月二人在幼儿园玩闹时发生冲突,当天放学后,双方家长共同到校交涉此事。谁料,谢某的母亲张某竟在校门处直接对幼童李某动起手来,李某父母在劝架期间也被张某掴掌。
李某脸部红肿,双耳疼痛红肿,随即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300余元。此事之后,李某精神受到严重惊吓,睡觉时经常被噩梦惊醒,近两个月不敢上幼儿园。而张某因殴打他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2000元。双方另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的父母以张某侵犯李某健康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特殊性,上街法院在征求双方意见后,委派特邀调解员,并邀请政协委员一同参与诉前调解。
调解中,调解员秉持“以法为基”的原则,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殊条款,向张某代理人逐条解析: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行为,不仅违反了禁止侵害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法律规定,还需依法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直接损失,同时因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性,还需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代理人认真聆听后,当场致电张某详细转达法理内容,张某在电话中初步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
随后,参与调解的政协委员则从情理与社会公序良俗层面展开疏导。结合“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需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引导张某代理人及李某父母换位思考:“站在李某家长的角度,孩子不但身体受伤而且更可能留下心理阴影;而张某作为成年人,冲动之下动手的行为已经受到行政处罚,自身和家庭声誉也受到了影响。”让双方深刻理解“退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
在调解员与政协委员的协同努力下,张某通过代理人向李某代理人表达愧疚之情,深刻认识到自己作为成年人殴打孩子的错误性与严重性,真诚道歉。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李某的代理人随即向法院申请撤诉。此次调解既以法律明确了责任边界,又以情理化解了双方心结,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弘扬社会公序良俗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本案由一起简单的幼儿矛盾引发,因监护人介入后处理不当,导致的一起涉及行政违法与民事侵权的复合型法律案件。张某作为成年人,对一名未成年人实施殴打,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已超出了制止冲突的必要限度,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殴打他人”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张某殴打的对象是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中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因此公安机关对其顶格处以14日行政拘留,于法有据。
法律绝不允许“以暴制暴”。监护人有保护自己孩子的责任,但这种保护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正确的做法是立即拉开双方、批评教育自己的孩子、与对方监护人沟通或报警求助。任何超越法律界限的“私力救济”,都将使自己从有理变为无理,甚至从受害者家属变为违法者。
为何还需要民事赔偿
行政责任(拘留、罚款)是行为人对国家承担的,因其违法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而受到的公法上的制裁。而民事责任(赔偿)是行为人对被侵害的个体承担的,旨在填补受害者所受的损失。二者并行不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某的殴打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直接造成了幼儿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结事了”的法律意义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支付赔偿款,意味着这起民事纠纷已经了结。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李某一方就此事不得再向张某主张其他民事赔偿。这种通过协商和解解决纠纷的方式,高效、彻底,避免了漫长的诉讼过程,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促进了社会和谐。
结语
爱子之心,人皆有之。但真正的爱护,是教会孩子在规则中成长,是在冲突中展现理性与风度。当孩子的世界出现风雨时,请做为孩子们撑起法律之伞的智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