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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有典】事故造成车损,维修期间交通费保险公司赔吗?

发布时间:2025-12-10 10:00:01


    小辉遭遇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赔偿?

基本案情

    2025年10月,小辉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被后方的王先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小辉无责任。事后,小辉车辆的维修费用已由王先生投保的某财险公司赔付,但对于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交通费用,某财险公司及王先生均认为此费用系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拒绝赔偿。故小辉将王先生及某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共同赔付交通费用6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认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义务,且案涉车辆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小辉的车辆属于非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继续使用,其主张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故某财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某财险公司提出的,“小辉产生的交通费按照商业险条款约定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因某财险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履行了充分的提示及告知义务,也并未采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口头或书面形式对该专业化条款进行解释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结合小辉提供的交通费票据等证据,本院认定某财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小辉赔付交通费118元;对于小辉主张的其余482元交通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实际产生并实际支付,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车辆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代步工具,早已深度融入人们的日常出行、工作通勤与生活周转中。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维修期间,车主无法正常使用车辆而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并非凭空产生的额外支出,而是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延伸,侵权人理应予以赔偿。

    若保险公司未能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充分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便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作为格式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必须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提示与清晰解释,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晓合同权利义务,这既是法律的刚性规定,也是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同时,法官提醒广大车主,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应注意留存交通费票据等相关证据,确保主张的损失有迹可循、有据可依;而侵权人与保险公司也应秉持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化解纠纷,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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