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人出于信任借用自己身份证办理银行及权证账户,行为人却采取秘密挂失及补办存单的方式支取账号现金65000元,11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戈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被告人陈戈警校毕业后,在郑州市上街区建设银行做保安工作, 2007年4月21日,彭某借用被告人陈戈的身份证在上街区建设银行办理了一张存折作为股票资金帐户,并在郑州银河证券开设了权证帐户。随后,彭某将身份证退还给被告人陈戈,并一直用被告人陈戈的名义炒权证。2007年12月,被告人陈戈辞去保安工作。2008年1月9日,被告人陈戈持其身份证以存折遗失为由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上街区支行申请挂失补办。当月22日被告人陈戈持其身份证到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营业部申请更改证券帐户密码。次日,被告人陈戈将股票帐户上的权证卖掉转入其补办的存折。当日被告人陈戈将存折上的65 000元支取后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害人使用被告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存折和权证账户,虽然被告人陈戈在法律形式上是银行存折和权证账户上资金的所有人,但账户资金的密码在被告人陈戈更改前由被害人掌握并使用该账户进行炒股,被害人是账户资金的支配人和实际所有人,被告人陈戈也明知被害人是账户资金的实际所有人,其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存折、更改权证账户密码的方式支取银证转账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不为账户资金所有人知道的方法支取资金,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被告人陈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将他人使用其身份证办理的权证上的资金卖出后将变现的65 000元盗取,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