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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法有典】超市入口滑倒致骨折,损失谁“买单”?

发布时间:2026-01-19 14:29:29


开开心心逛超市,结果被抬进医院。

60多岁的冯阿姨因这一跤,摔成了胸椎骨折,

谁应该为她的受伤“买单”呢?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60多岁的冯某到超市购物时,因踩到超市入口处的鸡蛋液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胸椎骨折。相关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为:伤残等级十级。某超市调取监控录像显示,鸡蛋系超市会员张某购物后离开时掉落。该超市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有公众责任保险。因与超市经营者周某沟通赔偿事宜未果,于是冯某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超市、某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审理经过

  经审理查明,根据超市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张某不慎将手中的鸡蛋掉落在超市出口电梯附近,她将掉落鸡蛋捡起后丢到垃圾桶,但掉落处有蛋液残留,随即张某离开现场并未将此事告知超市工作人员。3分钟后,冯某进入超市踩到鸡蛋液摔倒受伤,超市工作人员将其送医。超市经营者周某垫付了500多元医疗费。

  事故发生时,超市投保的公众责任保险尚在保障期限内,公众责任保险主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100000元,绝对免赔额为500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顾客滑倒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实现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冯某的主要收入来源系耕种家里的5亩地,家里6口人,平均每人9分地,土地由其和其丈夫耕种,每亩地每年盈利1000多元,除此之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事故发生后家里的地照常耕种。

裁判结果

  上街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冯某各项费用合计3万余元并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冯某承担补充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的全部责任及诉讼费以保险限额100000元为限);被告周某在第二项确定的债务超出保险限额100000元部分对冯某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某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冯某在超市购物时摔倒受伤,根据在案证据可以确定鸡蛋是张某掉落,张某对冯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对冯某受伤存在直接责任;冯某作为消费者,在正常行走于超市出口时,对于地面上出现的蛋液,难以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并预先发现,因此冯某自身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某超市购买有保险,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

广大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

  筑牢事前预防防线,夯实安全基础。定期开展全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在地面湿滑区域、楼梯转角、电梯出入口、儿童游乐区等高危区域,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全场监控系统24小时正常运行,为安全管控和应急处置提供有力保障。

  提升事后应急响应,保障人身安全。若现场发生意外事件,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救助受伤人员;妥善保护事发现场,留存好现场监控录像、事发区域环境等关键证据,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后续调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意外造成的损失。

广大消费者:

  公共场所通行,务必恪守“慢行”准则。自觉规范自身行为,文明有序通行。商场、超市等区域人员密集、通道复杂,奔跑、追逐打闹、攀爬货架等行为极易引发碰撞、摔倒、物品掉落等安全意外,不仅可能伤害自身,还会危及他人。

  时刻留心脚下环境,强化自我防护意识。经过瓷砖等遇水易滑的地面、楼梯台阶、斜坡通道等区域时,放慢脚步、稳步前行,避免因分心、匆忙导致意外发生;携带儿童的家长请全程看护好随行儿童,引导其遵守安全规则,共同营造安全、安心的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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