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12时许,宋玉杰伙同李强、老朱开车窜至郑州市上街区汝南路南段新世纪酒店门口,由老朱驾车等候,李强望风,被告人宋玉杰用随身携带的撬盗汽车专用工具,在撬盗被害人段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车牌号为豫A15L66黑色奥迪A6轿车门锁,准备实施盗窃车内财物时,被上街区公安民警发现,宋玉杰在逃跑过程中将盗车工具丢弃在“小嫂子手擀面”饭店门口的垃圾袋内,后被抓获。经被害人段某介绍车内的确放有现金12 000元。
上街法院经审理认为,宋玉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财,盗窃数额较大,达人民币12 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宋玉杰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被告人宋玉杰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判处宋玉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