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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以案说法丨“可口”变“可喜”:直播带货中的消费陷阱需警惕

发布时间:2026-03-16 10:30:13


    直播间里,主播手里展示的、口中介绍的都是“可口可乐”,可消费者下单后实际收到的却是“可喜可乐”。这究竟是消费者购买时因疏忽未看清,还是商家刻意实施的消费误导?

基本案情

    2025年7月,原告时某在“某厂长”的直播间购物时,被主播宣传内容吸引,直播间展示的商品、张贴的信息及弹窗均明确指向“可口可乐”。时某基于信任下单购买,却不曾想收到的却是包装、名称与“可口可乐”高度相似的“可喜可乐”,并非其意向购买的产品。时某随即与商家客服协商退换货,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时某将销售商家郑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至上街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诉销售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某商贸公司作为经营者在直播间销售时,展示、讲解的均为“可口可乐”,实际销售链接却为包装、名称高度相似的“可喜可乐”,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虽庭审中被告抗辩直播间张贴的纸张上显示有“可口可乐经典款在2号链接”,但该提示字体过小、位置隐蔽,未达到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的程度。同时,某商贸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拒绝提供直播间及主播信息,应认定其知晓并默许直播间的销售和宣传行为。另外,某商贸公司未举证证明直播时主播已向消费者明确说明商品差异,商品链接及图片亦未明确提示并非“可口可乐”字样,致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产生错误认识。结合评论区多名消费者反馈,法院认定其上述行为足以误导普通消费者,构成销售欺诈。

裁判结果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赔偿时某损失500元,驳回时某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在电商直播带货已成为销售主流渠道的当下,经营者利用“视觉混淆+隐蔽提示”实施消费欺诈屡见不鲜。与传统线下销售不同,直播中消费者无法接触商品实物,仅凭主播展示或口头讲解、文字描述等方式进行判断,也更依赖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做出购买决策,这也恰恰为违法经营者利用信息差实施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对此,消费者应当擦亮双眼,以免上当受骗。

    本案明确了直播带货中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一是采用“宣传内容与实物分离”的销售策略,通过展示知名品牌商品引导消费者购买相似商品,拒绝披露营销关键信息,可推定主观故意;二是以不显著提示方式规避说明义务,如本案中字体过小、隐蔽标注的链接提示;三是综合考虑消费者评论区的普遍误认,认定普通消费者基于直播间宣传产生错误认识具有合理性,进一步明确欺诈行为的认定需以消费者的一般认知水平为判断标准。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支持惩罚性赔偿,体现了司法对新型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有助于引导诚信经营,维护网络经济秩序。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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